关于新疆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新增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15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天池路91号,新疆尔自治区人民医院院本部外科楼1层改建2间手术室及配套功能用房,在两间手术室内各新增一台中型C臂机设备,型号分别为PLX7100A和GE OEC One ASD,最大管电压均为125千伏,最大管电流均为200毫安,属于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分类范围;同时在乌鲁木齐市龙盛街276号苏州路院区门诊楼-1层将原采血室、更衣室及部分候诊大厅改建为1间DSA机房及配套用房,新增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简称“DSA”)用于影像诊断和介入治疗,型号INNOVA 2100,主束方向主要向上,最大管电压125千伏,最大管电流1000毫安,属于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新增的三台均为Ⅱ类射线装置。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加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由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
(二)射线装置使用机房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公众和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措施。辐射工作场所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三)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四)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五)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射线装置运行时,在透视条件下,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
(七)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八)项目建设完成后,需申请或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新增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以下简称天山区分局)分局和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以下简称水磨沟区分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报送的由中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新增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5月20日第19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15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天池路91号,新疆尔自治区人民医院院本部外科楼1层改建2间手术室及配套功能用房,在两间手术室内各新增一台中型C臂机设备,型号分别为PLX7100A和GE OEC One ASD,最大管电压均为125千伏,最大管电流均为200毫安,属于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分类范围;同时在乌鲁木齐市龙盛街276号苏州路院区门诊楼-1层将原采血室、更衣室及部分候诊大厅改建为1间DSA机房及配套用房,新增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简称“DSA”)用于影像诊断和介入治疗,型号INNOVA 2100,主束方向主要向上,最大管电压125千伏,最大管电流1000毫安,属于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新增的三台均为Ⅱ类射线装置。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加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由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整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
(二)射线装置使用机房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公众和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措施。辐射工作场所按要求划定控制区、监督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三)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四)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五)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一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时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射线装置运行时,在透视条件下,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
(七)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若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八)项目建设完成后,需申请或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十)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新增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以下简称天山区分局)分局和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以下简称水磨沟区分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