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92.887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42.19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431,459,025.30元,扣除发行费用124,404,221.8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307,054,803.4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756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注:(1)截至2023年 6月30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3,155,369.14元。
(2)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已投资到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为0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本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并根据监管规则的更新进行了修订。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从2020年8月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注:(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的账号01897于2021年6月18日销户;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账户882于2023 年1月12日销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 6800 于2023年1月13日销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陆家支行账户3于2023 年1月18日销户;
(2)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OSA000196银行专户另有募集资金余额1,099,938.95元;
(3)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已投资到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余额为0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累计使用超募资金43,240.01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及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决议利用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太阳能光伏支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6,500万元,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印度投资新建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投资金额为1,062万美元,约合人民币7,253.46万元。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及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对原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印度投资新建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追加投资76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4,837万元。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2022年5月27日,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2,800.00美元增资至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占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60%的股权。公司与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约定投资款以借款形式出资。
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和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月签订了借款协议,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出借资金分别为8.00亿印度卢比、1.45亿印度卢比、3.2亿印度卢比,用于支持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建设厂房、购买生产设备、采购存货及日常运营活动。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共从募集资金专户以投资款的方式支付95,544,801.00元(折合14,029,970.00美元)至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OSA000196账户进行银行专户管理,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借款的形式全额支付至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因美元对印度卢比汇率变动原因,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将超过协议约定印度卢比金额的款项退回至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OSA000196银行专户。
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有1,099,938.95元在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OSA000196银行专户中。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已投资到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0元。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进展及置换等均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为加强与投资者的深入交流,使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拟以网络文字互动方式召开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将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浩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程先生,独立董事马飞先生,董事会秘书刘义君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一)投资者可于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上午11:00-12:00 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二)投资者可于2023年9月6日(星期三)至9月12日(星期二)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investor.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公司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标的:中信博新能源沙特有限公司(拟定名,最终以当地相关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1、本次对外投资尚需履行境内对境外投资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以及沙特当地投资许可和企业登记等审批或登记程序,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沙特阿拉伯王国(Kingdom of Saudi Arabia)当地法律和法规、营商环境等与国内存在一定差异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管理、运营及市场风险,投资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不确定性。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博”或“公司”)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优化海外产能布局,提升公司国际竞争力,拟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在沙特设立全资子公司中信博新能源沙特有限公司(拟定名,最终以当地相关部门核准结果为准),拟投资金额不超过6,000万美元(拟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投入)。主要用于沙特生产基地的土地、厂房、设备、运营资金、流动资金等当地产能建设相关投资。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设立海外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尚需履行境内对境外投资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以及沙特当地投资许可和企业登记等审批或登记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沙特子公司,实施当地生产基地的建设,是根据公司发展及战略规划需要,完善公司全球化战略,优化海外产能布局,提升公司国际竞争力,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及提升全体股东的利益。
沙特拥有全球最大的光伏发电潜力,因为其太阳辐射率高、具有大量合适和可用的土地,以及电力需求在未来十年的强劲增长。据沙特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办公室(REPDO)于2023年1月9日发布的《沙特2030年可再生能源规划》:沙特计划到2023年实现安装27.3GW的可再生能源,到2030年实现安装58.7GW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其中光伏装机量40GW,市场潜力巨大。除了沙特本土市场之外,沙特生产基地还能辐射中东、非洲、西亚、欧洲的巨大市场,成为中信博全球市场布局的一部分。
同时,沙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的非油经济,发展本地新能源产业链,对产品有明确的本地化要求。公司在沙特设立生产基地,可有效满足沙特本地化需求,有效提升产品交付能力和效率,为公司在沙特及周边区域的市场开拓提供有力支持。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对外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及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对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本次对外投资尚需履行境内对境外投资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以及沙特当地投资许可和企业登记等审批或登记程序,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沙特当地法律法规、营商环境等与国内存在一定差异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管理、运营及市场风险,投资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本次对外投资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回复其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1、若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授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促进公司未来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种类: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
(三)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500,0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7%;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1,500,0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10%。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1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00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流动资产5,223,011,161.21元,总资产6,541,992,510.8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591,345,148.41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15,0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2.87%、2.29%、5.79%。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15,000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0.33%,货币资金为1,348,658,434.07元,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合理性及可行性。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2023年6月12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高级管理人员周石俊、杨颖、刘义君共计104,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述股票授予登记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
除此以外,公司其他董监高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上述人员在本次回购事项启动至实施完毕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3年8月28日,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其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回复其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1、若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募投项目之“江苏中信博在印度投资新建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3号),同意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博”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928,87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3,145.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0,705.48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金额为68,137.91万元,超募资金为62,567.57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756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15日,上述募投项目已结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江苏中信博在印度投资新建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项目,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及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1,062.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7,253.46万元用于对“江苏中信博在印度投资新建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项目进行投资。本议案已提交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760.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4,837.00万元用于对“投资印度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项目”进行追加投资。本议案已提交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项目已基本完成投资建设并投入使用,项目具体投入资金及节余情况如下:
上述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结余主要原因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优化项目场地规划设计,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强了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降低了项目实施成本。
鉴于公司超募资金募投项目“江苏中信博在印度投资新建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结项。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江苏中信博在印度投资新建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640.5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为准),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注销相关募集资金账户。
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超募资金募投项目“江苏中信博在印度投资新建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拟将超募资金募投项目“江苏中信博在印度投资新建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充盈公司现金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在决策和审批程序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拟将超募资金募投项目“江苏中信博在印度投资新建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公司本次将“江苏中信博在印度投资新建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是基于该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通过此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将上述超募资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将上述超募资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超募资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8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王宗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将“江苏中信博在印度投资新建贾什新能源私人有限公司”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是基于该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通过此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信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1、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2、我们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监事会同意通过此议案。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是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优化海外产能布局,提升公司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本次对外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及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对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监事会同意通过此议案。
公司质押电费收益权进行融资属于自有资产融资担保类型,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上述担保是基于盘活公司电站资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整体投资收益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通过此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促进公司未来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通过此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