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新政多角度解读!
日前,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就分布式光伏在备案、并网等方面给出新的要求。
根据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的变化,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国家电投、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等分别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政策解读。
夯实分布式光伏规范化规模化发展的基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系列解读文章
为贯彻落实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分布式光伏持续加快速度进行发展,针对2013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分布式光伏行业遇到的市场环境、消纳环境等方面的巨大变化,国家能源局在大量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发布了2025版《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聚焦解决实际问题,为分布式光伏进一步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夯实了基础。
从规模看,2013年底全国累计并网光伏1942万千瓦,其中分布式310万千瓦、占比16%,当年新增分布式光伏80万千瓦,占光伏的6%;至2024年底全国累计并网光伏8.8亿千瓦,其中分布式3.7亿千瓦、占比42%,当年新增分布式光伏1.2亿千瓦、占光伏的43%。分布式光伏规模已增长逾百倍,且占比大幅度上升,慢慢的变成为主力。从价格看,2013年主流光伏组件价格约5元/瓦,度电成本约为0.7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按发电量进行补贴,标准约0.4元/千瓦时;2024年,光伏组件价格约为0.7元/瓦,其实际度电成本大约在0.3元/千瓦时左右。分布式光伏成本已经一下子就下降,由需要补贴变为平价上网盈利能力强。从市场看,2013年,电改“9号文”尚未下发,发电侧电价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标杆电价;2024年,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兴未艾,四省郑重进入电力现货市场,除西藏外均已建立中长期市场,分布式光伏运行环境由计划向市场转变。
在外部环境巨变之下,集中式光伏运行模式已经变化,弃光率上升,半数电量进入电力市场,多数省份还要求配置储能等调节措施。然而分布式光伏的运营模式除了补贴消失之外,与十二年前基本没有变化,仍然处在被保护的状态,全电量消纳、不进入市场、不承担调节责任,各方意见很大,但由于分布式光伏牵扯千家万户,社会影响面大,舆情风险高,各省市能源主管部门不敢轻易改革,在此背景下,国家能源局勇挑重担,《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应运而生。
以往分布式光伏只有工商业和户用两种,《办法》第四条增加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和大型工商业光伏定义,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进行了梳理定义。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针对非自然人利用居民自有屋顶或建筑表面,以居民名义进行审批、备案、贷款,通过收益分成等合作方式与居民共同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其实质是企业行为,属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但是以户用光伏备案。这类光伏存在一定经济纠纷隐患,在有些地方引发了“光伏贷”等问题。为规范此类光伏的开发,《办法》专门进行了定义。
针对部分企业厂房面积较大、分布式光伏容量超过6兆瓦或接入电压超过10千伏的问题,《办法》允许此类光伏作为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为了厘清分布式与源网荷储的定义区分,《办法》第五条专门提出采用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为避免企业出现经营问题导致大型工商业光伏闲置,《办法》第十五条给出了可以转为集中式光伏的兜底措施。
分布式光伏发展过程中,部分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出现一些问题。有些企业用居民的身份证贷款建设光伏项目,项目发电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及利息,剩余项目利润绝大部分归开发企业所有,居民仅获得屋顶租赁收入或少量分红。甚至有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赚取工程费用,项目建成后直接跑路,留下居民承担贷款,引发“光伏贷骗局”等社会问题。为了规范开发企业的行为,《办法》第十二条提出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第十八条提出组织制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帮助居民规避风险、争取最大利益。同时为了方便合法企业代理居民建设分布式光伏,第十四条又提出了允许合并备案,方便不熟悉光伏业务的居民委托正规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
由于分布式光伏不进市场、不配储能、全额保障收购,有些投资商将超6兆瓦或10千伏的集中式光伏拆分为分布式光伏,逃避社会责任,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办法》第十四条提出“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堵住了拆散集中式变分布式逃避社会责任的道路,保障了公平公正。
电网企业在分布式光伏接入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受到高度关注。2024年国家能源局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七起分布式光伏并网接入等典型问题的通报,曝光了个别电网基层单位在办理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过程中出现的时限普遍超期、违规扩大分布式光伏接入红区等方面问题。《办法》明确了电网企业受理并网申请、接入系统受理答复时限等要求,从制度上严格规范了电网企业行为,为电网企业更好服务光伏接入提供了可执行的规范,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清晰的依据,最终为分布式光伏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以往分布式光伏发电具有不可观不可控特点,电网调度运行时存在监控盲端问题,不利于电力系统稳定。在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负荷一下子就下降,但分布式光伏发电仍然很高,造成供需不平衡,前些年某分布式光伏大省曾经在春节期间派出大量电网员工分赴居民家中,经过艰苦的劝说工作后,手动停止了一批户用分布式光伏,保障了春节期间的电力系统发用平衡。因此加强分布式光伏的“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迫在眉睫。随着物联网、大数据、5G通讯技术的发展,如今低成本实现分布式光伏接入调度技术上已经可行,能轻松实现远程控制分布式光伏,《办法》第三十三条提出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就是顺应技术发展和时代需要作出的新规定。
总的来看,《办法》是能源主管部门针对近些年分布式光伏出现的实际问题,经过大量走访调研,与一线专家深入讨论,出台的具有特别强可操作性的文件,对分布式光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纠偏,指出了下一步发展趋势,是一段时间我国分布式光伏发展的纲领性原则性文件。在我国分布式光伏发展慢慢的变成为光伏发展主流的今天,具备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有序健康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系列解读文章
2025年1月23日,《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国家能源局官网上公布。上一版文件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与12年前相比,分布式光伏市场规模和特征、发展定位和预期、政策机制需求均发生巨大变化。《管理办法》无论是结构及形式,还是条款内容,均反映了近期的形势和需求,从回归分布式就近消纳和利用本源特征出发,对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提供了清晰的分类指导,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类开发业主、各级电网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在《管理办法》的政策调整和亮点中,本文选取几个业内关注点,分析相关背景及对继续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科学有序健康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调整分布式光伏适合使用的范围,回归分布式光伏就近消纳。相较于《暂行办法》以及2014年《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既往文件规定,《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既有扩展又有收缩。扩展是对分布式光伏的单个项目装机容量放宽到不超过5万千瓦,对接网电压等级提升到110千伏及以下并网。收缩的核心是回归分布式光伏就地开发、就近消纳和利用的本质,对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再采用全额上网模式,需要在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种模式中选择,并且对于后一种模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主要是考虑不一样的地区的发展条件与基础的差异性。对于自然人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考虑居民屋顶分布建设的特征、对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户的支持、政策的延续等因素,保留了全额上网运营模式,与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并行。总之,《管理办法》将分布式光伏分为四类并明确不同的容量和接网等级、上网模式要求,以及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要求,均表明国家对于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更强调自发自用和就近消纳,体现分布式光伏电力电量就地利用的属性。
对于不符合这四类分布式光伏范畴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需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推进。在《管理办法》同步配套发布的官方解读文件中,专门对规模较小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做了优先安排的原则性规定(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组织开展竞争配置时可结合真实的情况优先安排,简化项目备案等相关管理程序),即在全额上网项目中,更加支持规模较小、在相对低的电压等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实现电量消纳的光伏电站。因此,《管理办法》与2022年修订并生效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一起,覆盖了各类光伏发电项目,各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并网运行等需按对应分类的明确管理规范执行。
细化分布式光伏分类,体现精细化、差异化管理方向。《管理办法》第四条基于建设场所、装机容量、电压等级将分布式光伏项目划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后续条款则针对这四类分布式光伏提出了备案管理、消纳模式、电网服务等差异化规定要求(见附表),以实现精准精细管理,符合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和商业运行需求。如,此前对于户用光伏没明确的接网电压等级和容量的规定,出现采用自然人申请但实际建设在厂区、装机高至数百千瓦的户用光伏系统的情况,再如一些企业集中采用租赁屋顶方式开发运营的户用光伏,由于没明确的规定,各地采取的管理方式不一,且随着分布式光伏渗透率增加地方采取的方式变化,引发争议。《管理办法》将自然人户用和非自然人户用做了清晰的界定,并通过分类规范管理措施,解决了这一问题。
注重提升接入电网承载力,持续增加分布式光伏发展空间。近年来部分省份和地区的配电网接入分布式光伏的承载力不足情况频现,对承载力标为红域实行暂停备案和项目并网申请,影响了分布式光伏尤其是户用光伏市场。2023年以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注重提升接网承载力,当年6月开展了6个省区的接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在2024年8月发布的《配电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文件中,明确要求“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定期发布和预警机制,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县(市)一级电网不一样的区域可承载规模信息”“分析提出逐步提升可承载规模的方案、举措和时限要求”等。这些政策以及《管理办法》于2024年10月对全社会征求意见稿的明确要求,在2024年四季度已经显现出政策实施效果,如辽宁发展改革委在2024年11月发布了第三、四季度全省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与二季度结果相比,承载力受限的红区范围明显减小,绿区显著扩大;再如黑龙江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1月发布了2024年第四季度电网可开放容量的公告,通过考虑电网承载能力及省内新能源整体消纳能力,优化调整计算原则,认真组织测算,红区从半年前公布的86个降至4个。
《管理办法》再次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强调了接网承载力有关要求,提出“基于分布式光伏规模、电力系统负荷水平、灵活调节能力、电力设备容量等因素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地布局”,同时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也应以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此外投资主体在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时,也要最大限度地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对分布式光伏提出“四可”要求,提升电力系统消纳分布式光伏的能力,也为参与电力市场提供基础。“四可”是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对于调度部门来说电源具备“四可”才能参与调度,对于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具备“四可”是基础条件,更多的分布式光伏具备“四可”可以明显提升其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调度机构可以精准合理调度分布式光伏,而不是在难以调度时被迫一刀切限电,同时更有助于电力系统稳定和供电安全。近一年来安徽、河南、江西、陕西等省份对新增或全部分布式光伏提出了“四可”要求,反映了这一方向。
《管理办法》要求确保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四可”,对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出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根据产权分界点来投资建设改造,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要求,以实现“四可”。《管理办法》中对于存量项目大多采取老项目老办法的政策,但“四可”是对于存量项目提出的专门要求。
给予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更多的消纳灵活性和模式选择,激发这一细分市场活力。对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提出在场所内或通过专线(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统一法人主体)实现“原则上全部自发自用”的消纳模式要求(满足用电方、发电项目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是考虑有建设和消纳条件的大型工业园区等开发运营大型分布式光伏的需求,通过专线可实现绿电直供。
相较于在2024年10月面向全社会的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增加了两条规定,“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定”。目前山西、广东、山东、甘肃现货市场正式运行,蒙西、湖北、浙江、福建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我国已提出有序推动现货市场全覆盖,这给予了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更多的消纳灵活性和模式选择,消除了开发企业建设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对用户用电情况变化的顾虑,将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细化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客户服务要求,规范管理程序。在各项服务和保障措施上,《管理办法》不但延续和整合了既往文件规定,还更规范和细化服务要求,增加或明确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新规。如,简化项目开发建设合规文件,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优化非自然人户用项目的备案模式,明确可以合并备案,存量项目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等。对于项目前期,强调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对于户用光伏,强调保护自然人合法权益,避免户用光伏项目投资人损害自然人合法权益。再如,接网方面,要求电网企业针对不一样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简化工作流程,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并明确并网申请受理及答复的时限要求、接入系统受理及答复要求、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要求等。这些均体现了服务民生,优化营商环境,以保障分布式光伏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规范管理和提供服务方面,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一方面对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提出明确要求,另一方面强化政策落实和监管,如2024年10月国家能源局在官网公开通报了六起分布式光伏并网接入和一起违规备案共七起典型问题。《管理办法》的落实和有效性可期。
明确划分存量增量项目,做好政策衔接。《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正常建设周期来划分新老项目,对于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3个多月时间足以覆盖已开展前期工作和获得备案项目的建设周期,避免项目处于空窗期,做好衔接,也有利于管理办法实施。
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户用光伏发展迎来新变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系列解读文章
2025年1月17日,《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并于同日施行。11年前,2013年11月1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版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相比,在分布式光伏的分类、上网模式、备案、开发建设等方面做出了调整和新要求,顺应了分布式行业发展变化特点,鲜明的反应出了国家主要管理部门对于分布式光伏下一步规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无论是开发企业、用电企业、电网企业还是农户居民都得到了一个清晰明确、符合市场情况的纲领性管理文件。本文针对管理办法的几项变化进行解读,分析其对分布式光伏尤其是户用光伏产生的影响以及意义。
管理办法将分布式光伏分为4种类别,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同时规定了各种类型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场所、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上限。明确四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类型,顺应了行业发展变化特点,也为后续对不一样分布式项目实施更加精细化、针对性管理打下基础。
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户用光伏项目),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明确以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为时间节点,对户用光伏项目实行“新老划断”;同时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分布式项目备案、建设、并网的客观周期规律,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备案但是还未并网投产的项目设置了3个多月的缓冲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者信心。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管理办法对4类分布式光伏做出了不同的上网模式要求,明确规定只有自然人户用和非自然人户用可以选择全额上网。
管理办法新增第34条,分布式光伏可以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新模式参与调度,同时在第27条中明确对集中汇流模式的鼓励。管理办法提及多项近年行业热点的新技术和新思路,代表国家层面鼓励分布式光伏在应用模式上的创新,进而更好的拓展分布式光伏消纳空间。
在管理办法中分别对新建和存量项目明确了“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相关要求,表明了国家主管部门对于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的总体要求是清晰明确的。同时,管理办法也要求电网企业明确“四可”的技术要求。下一步,开发企业要和属地能源管理部门、电网企业做好沟通,做好存量项目的改造工作和新建项目的设计施工,提升分布式光伏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能力。
对于自然人户用光伏,由自然人本人自主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由投资主体进行备案。同时,明确非自然人项目不得假借自然人名义备案。
为约束开发企业按规定备案,管理办法在第14条中要求,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此外,管理办法在第15条中提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定”,在工商业取消全额上网的背景下,此条款也为大型工商业的上网模式和消纳提供了更多选择空间。
对于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要求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做好省级发展规模规划,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指导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并做好预测分析。
对于电网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其需配合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并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同时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投资企业的各类办事申请,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投资主体提供其需知的必要信息等。
在目前各地区配电网接入分布式光伏的承载力不足导致红区蔓延的背景下,管理办法针对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强调了多项有关提升配电网承载力的措施,并明确了权责边界划分。近年来,国家各有关部门已出台了多项涉及接网承载力提升的文件,表明国家已经注意到了“红区”因素已成为显著影响分布式光伏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对于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时,也应积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四可”,合法合规进行开发建设。
除上述核心条款之外,管理办法也对其他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做了阐述,包括改造升级、绿证核发等。
2024年,行业内关于分布式光伏的各类流言猜测不断,国家能源局在此时出台的管理办法起到了一锤定音的效果,以正视听,给广大分布式光伏从业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整体看,国家下一步对于分布式行业的发展重心是解决消纳问题和进一步提升配电网承载能力,这两个问题也是目前分布式光伏行业的核心。作为从业者,我们应该正视行业发展和变化,与属地能源管理部门和电网公司做好配合沟通,尽快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确保分布式光伏乃至整体光伏行业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贡献力量!
支持与规范并重 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水平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系列解读文章
1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历时近两年且备受行业关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办法修订告一段落,将拉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新一幕。与2013年发布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把握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基本特征和关键要素,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过去实践经验和未来创新发展需要,对行业管理、项目备案、建设管理、电网接入以及运行等各环节和各类责任主体,形成了张弛有度的支持性、规范性管理体系。
《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支撑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式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光伏发电产业技术不断升级、建设成本快速下降、应用场景逐步拓展、开发模式持续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开发建设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全国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中的占比超过40%,已经成为光伏发电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可利用土地资源逐步减少,未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占比进一步提升的趋势越发明显。二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已从过去规模化管理和补贴支持的开发模式,完成了向市场化开发模式的转变,行业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项目管理的诉求越发突出。三是,大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力系统,接网消纳条件已经成为制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的主要矛盾,进一步加强网源协调、做好接网消纳工作的需求越发迫切。
《管理办法》从新形势下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特点出发,围绕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支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重点突出分布式光伏发电就地就近开发利用的本质,坚持促进产业发展和规范市场行为的原则,对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维护参与各方合法利益、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按照当前产业发展现状,确定了四种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类型,包括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明确了三类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选择全部三种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展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开发种类,提高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单体建设规模,体现了更具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管理思路,更好地适应当前分布式光伏发电快速增长的开发建设需求。
《管理办法》坚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用户侧开发、就近消纳利用的本质,一方面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多元化发展,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杜绝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户合法利益,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保持健康稳定发展。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推动应用场景融合、行业全过程监管、产业技术规范、行业政策制定等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开发应用基础和条件,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地方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要素的衔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开发企业应按照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实施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同时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支持开发企业对项目进行模式创新,鼓励通过独立或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用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能力评估工作,建立可开发容量发布和预警机制,同时认真做好并网接入服务,针对不一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落实电网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并网技术监督。
一是备案管理方面,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的备案管理要求更加详细,办理流程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突出了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等内容,以及“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二是业务受理方面,明确了电网企业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的程序要求,强调了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畅通咨询、投诉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要求。三是优化调度方面,提出电网企业应协同项目投资主体加强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做好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以及并网调度运行管理,共同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四是开发意愿方面,项目开发应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开发建设的门槛,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五是信息管理方面,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完成项目建档立卡,做好分类统计和监测,并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促进分布式光伏行业发展 助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系列解读文章
近日,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正式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13年,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年间,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国家政策和地方的支持下快速发展,从初期规模小、成本高、类型单一,到近年来成本的迅速下降、开发模式的持续创新,分布式光伏在装机容量上已与集中式光伏相当,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之一。但与此同时,新的发展形势也带来了新挑战。
一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场景多样、管理难度大,主体责任亟待明确。部分项目存在实际开发建设企业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现象,规避了相关监管和责任,易导致农户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主体责任不清晰,也会导致项目审批、后续运维和管理等出现问题。另一方面,电网建设程度与分布式光伏并网需求存在差距,电网承载能力和就地消纳能力亟待提升。部分地区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增长迅速,但电网承载能力与项目并网需求间存在差距,就地消纳能力有限,导致项目发电效益和利用率难以保障。
针对上述实际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的开发模式,国家能源局结合分布式光伏行业发展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出台了《管理办法》,以更好地适应当前分布式光伏行业的发展阶段。《管理办法》将有力推动分布式光伏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通过明确管理要求、优化开发流程、提升电网接入服务水平等措施,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43条,依次为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和附则,相比此前的《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针对行业发展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新挑战,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明确了分布式光伏的定义、类型、上网模式及发展目标要求。为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推动分布式光伏的科学布局和合理利用。
在定义上,《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进行了清晰界定,指出其是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就地就近消纳的光伏发电设施,在定义上明确了其与集中式电站的本质区别。在分类上,结合行业的发展现状,进一步细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类型,即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项目类型。在上网模式上,强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消纳的本质特征,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项目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模式;一般工商业项目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项目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在行业管理上,提出了国家层面统筹发展需要、省级层面做好多规衔接、县级层面积极落实推进的引导方式,将有力推动分布式光伏的科学、合理发展布局。
二是细化了项目备案流程和协调机制,界定了主体和责任的划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化审批流程,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并有效避免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备案流程上,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项目落地效率,《管理办法》强调了备案管理应遵循“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详细规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流程,包括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备案登记等关键环节,并明确了各环节的时间节点,确保项目能够快速推进。在备案主体确定上,以“谁投资、谁备案”为原则,明确了不同类型项目的备案主体,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切实维护用户特别是农户的合法权益。在建设管理上,明确了项目投资主体做好选址工作和并网申请的责任,强调开发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满足相关管理规定、安全要求和标准规范,对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强调了提升电网接入服务水平,促进各类型项目的并网消纳。将有效缓解分布式光伏并网难题,推动行业与电网的深度融合和共同发展。
《管理办法》要求电网企业积极提升电网接入服务水平、优化电网结构、增强电网对分布式光伏的接入能力。接入服务方面,要求电网企业制定差异化的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简化并网流程、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和技术标准规范等信息,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入公平性方面,明确了电网企业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无正当理由地拒绝或拖延接入申请等。承载力提升方面,要求电网企业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的评估工作,科学合理地引导分布式光伏的开发布局。
四是强化了运行维护与安全监管要求,规范了项目运行管理模式,为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投资主体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投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保障项目的建设运营安全。电网运行方面,强调电网企业应加强有源配电网的规划与发展,明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方面的要求,建立调度运行机制,优化电网运行。运营管理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管理要求,明确指出了应严格遵守的相关规定。
五是积极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促进分布式光伏的就地就近消纳,助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优化调控方面,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促进调度运行模式创新,提高就地就近消纳能力。专线供电方面,针对分布式光伏与用户间开展的专线供电,明确了发用双方应依据有关规定公平承担相应费用,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总体来看,《管理办法》的出台,有望为规范化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促进行业未来的高水平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分布式光伏规模快速增长的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发用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责任、优化流程等措施,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开发建设环境,持续推动分布式光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